青岛燃具加工厂家加工生产的燃气用具是人民生活的必备产品,无论是普通家庭还是宾馆饭店都离不开燃具的使用,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生活的同时,燃具的安全性和节能要求越来越被人们重视,因此明确建立一套兼顾安全和节能的标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。
建立符合TBT规则和我国实情的燃具产品标准体系
目前,由于历史的原因,我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标准体系,在燃气用具行业,中国燃气用具标准采用欧盟体系还是日本体系也一直存在分歧,我国入世后,新的标准体系正在完善,建立一套符合WTO/TBT协议规则的“技术法规—标准—合格评定程序”标准体系迫在眉睫。我国加入WTO/TBT协议后,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批准的十五期间重大专项—《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研究》中,我国已明确了“在技术法规的制定上,应充分借鉴欧盟3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具体作法,采取按产品分类来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,并规定适用范围、基本安全要求、引用标准清单或条款、安全保证条款、合格认证方法等,由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机构制定,按立法体制进行管理和实施。”的政策,因此根据市场的形式和我国燃具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加入WTO/TBT协议的现实,我国的燃具标准体系还是要以欧盟的体系为基础,同时考虑我国国民的生活习惯,并将我国和全球的能源紧缺问题加以充分的考虑,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燃气用具标准体系。这套体系应由两个分体系组成:一是安全、环保、实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(以下简称产品标准体系);二是节能的产品能效标准体系(以下简称能效标准体系)。
1、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产品标准体系
根据我国燃具产品标准现状,我们目前的标准体系缺“两头”,少“中间”。缺“两头”即没有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,由于我国过去没有加入WTO,标准体系一直延用原苏联的标准体系,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,全国均按这一统一的标准执行,没有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;少“中间”即产品标准还缺少层次。因此,对标准而言,最重要的是“体系”二字,即上下级标准之间的相互包容与配合性。
由于历史原因,目前我国还没有技术法规,现在为符合WTO/TBT协议,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强制性标准视为我国的“技术法规”,在我国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,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。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、销售和进口。根据《标准化法》规定“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、生产、服务、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。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,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可见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,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“技术法规”定义。
根据这一思路,自2001年开始,我国就开始着手进行强制性、以标准形式体现的技术法规的制定,并出台了GB16914《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》, GB17905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》,GB16410《家用燃气灶具》、GB6932《家用燃气热水器》等一系列的强制标准。
2、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能效标准体系
2004年8月13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标志着能效标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。2005年3月1日起,我国对家用电冰箱、房间空气调节器这两个产品率先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。能源效率等级是能源效率标识的核心内容,能源效率等级划分的依据是能源效率国家标准。能源效率标准(简称能效标准)是指在不降低产品的其他特性,如性能、质量、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,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做出具体的要求。
我国目前已实施能效管理的产品采用的是强制性标识+强制性能效标准的模式。燃具产品的能效标准体系是我国能效产品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,其应符合我国能效体系建设的的总体要求,但是由于燃具产品的特性,其能效标准体系建设也应有自身的特性。燃具行业能效体系应符合“强制性标识+强制性能效标准”的模式,这样便于管理,保持我国能效体系的一致性。
目前,我国仅有燃气热水器国家能效标准GB20665—2006已批准颁布,但对于诸如燃气灶具、商用燃具等使用量大,耗能多的燃具产品均尚未实施能效标识管理;归其原因,就是燃具的能效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展缓慢;因此,要推进全行业的能效管理,加快其它燃具产品强制性的能效标准的制定工作就显得迫在眉睫。
综上所述,建立一套以“安全、能效”为主要内涵的燃气用具标准体系,对我国燃气用具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,安全和节能也是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,是市场发展的必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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